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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
[日期:2012/6/30] [阅读:1242] [关闭] [返回]
 
    (一)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、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;

  (二)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;

  (三)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、稳定,售后服务优良,具有较高市场声誉;

  (四)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、销售额、利润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;

  (五)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;

  (六)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、管理、保护制度和措施。